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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医闹”闹医院将被处罚!  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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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TA的每日心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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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[LV.3]偶尔看看II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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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admin 发表于 2010-7-2 12:44:47 |显示全部楼层
    济南市公安局、济南市卫生局日前联合下发《关于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通告》,一旦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争议,在商谈时患方代表不得超过3人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医疗纠纷或者事故为借口在医疗机构内滋事,有9种行为之一,至少会被处罚。       《通告》表示,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、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社会公共场所。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和行为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,侵害患者合法权益,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,损坏医疗机构财物。       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争议时,应当在医患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或启封病历资料;医疗机构应向患方介绍诊疗情况及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并认真、及时妥善处理。患方与医疗机构商谈时,患方代表不得超过3人,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。       医疗机构发现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并对患者造成损害的,除依法逐级报告外,应当及时与患方沟通协调,积极协商,妥善处置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医疗纠纷或者事故为借口在医疗机构内滋事。违反治安管理的,公安机关将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予以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      《通告》明确,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,其尸体必须按规定及时处理。甲类传染病、炭疽患者的尸体必须立即进行卫生处理,就近火化;其他病因死亡患者的尸体应立即移放太平间或社会法定停尸场所。未经医疗机构允许,严禁将尸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内其他场所。死者家属对患者死亡原因有异议时,可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要求进行尸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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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[LV.3]偶尔看看II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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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admin 发表于 2010-7-2 12:49:48 |显示全部楼层
    医患关系中,患者始终是弱者,不去医院闹,赔偿等问题就很难达成一致,所以出现了专职医闹,现在医闹行为被处罚的话,患者的“杀手锏”不就失去作用了啊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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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亚亚 发表于 2010-7-2 12:54:49 |显示全部楼层
    医闹影响的正常的门诊,应该制止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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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admin 发表于 2010-7-2 12:59:49 |显示全部楼层
    医闹收钱太黑了,一个人一天好几百块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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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亚亚 发表于 2010-7-2 13:04:50 |显示全部楼层
    这个 东西 不好说    .  医闹 不好     .可医院就没责任了吗  .现在的医院真 不是看病的地方了 .都成洒钱的地了    .有钱没地花的主快去医院吧   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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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admin 发表于 2010-7-2 13:09:51 |显示全部楼层
    处理医疗事故不公的话,患者家属被逼无奈才去医院找说法。还是医疗部门能够公正、合理地处理医患纠纷,避免出现医闹现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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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admin 发表于 2010-7-2 13:14:52 |显示全部楼层
    ...........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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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覃冷臣 发表于 2011-11-19 23:57:57 |显示全部楼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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